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四川省射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巷**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0时,被告人杨某某持C1机动车驾驶证(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车制动不符合要求),由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温邛高速辅道方向往长安路方向行驶,行至该区长安路105号“爱丁堡”幼稚园门前路段,进入弯道时驶入道路左侧,与道路左侧步行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的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及时通知“120”,并驾驶肇事车辆跟随救护车将陈某某送至医院抢救,随后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2019年12月4日,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死亡原因为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季敏
检察官助理:白丰岭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2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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