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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号。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苏某某,女,41岁(已死亡),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两河村17组25号。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川AD84***“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五段主道从龙泉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被害人苏某某驾驶“倍特”牌电动二轮车沿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五段辅道从龙泉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19时54分许,两车行驶至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五段与经开区南三路交叉口,苏某某驾车先进入路口内等待,待其车行方向的左转信号灯由红灯变为绿灯后再驾车起步左转弯时,与遇直行信号为红灯进入路口直行的由杨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事故发生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2811****。

2.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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