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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3********,汉族,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现住址:桑珠孜区**出租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昂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昂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昂仁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从日喀则市前往昂仁县桑桑镇的途中,于2019年4月26日19时48分许,被告人驾驶的川J7****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国道219线K2065+500M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没能及时避开正横穿马路的行人巴某某,被告人驾驶的川J7****的右侧后视镜撞上了从前方公路右边往左边横穿公路的行人巴某某的头部左边,造成行人巴某某受伤并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及被告人驾驶的川J7****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一份;(2)发还清单一份;(3)强制措施凭证一份;(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5)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各一份;(6)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各一份;(7)道路交通事故照片;(8)道路交通事故损坏赔偿协议书一份;(9)收款凭证一份;(10)谅解书一份;(11)到案经过一份;(1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当某某、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央吉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公安卷贰册、检察笔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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