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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榆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过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2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黑M759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黑大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榆树市大坡镇西山村路口处会车时,与相对方向张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客车内乘员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尸体检验蒋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及胸部联合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张某乙、秦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玲

助理检察官:徐洲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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