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6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苏J****5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东台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44国道交叉路口时,与沿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相撞,致朱某某搭载的丁某某受伤。后丁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19年12月29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朱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村**组**号的住所;(138****651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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