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市**公司(**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镇**苑**幢**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FT****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兆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桥西侧0KM+200M路段时,与在上述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横过道路由朱某甲驾驶的电动轮椅发生碰撞,致朱某甲受伤,车辆及轮椅受损。2019年5月16日,朱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终因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已判决,且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方刑事和解,并获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接处警工作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方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菊萍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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