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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11994********,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北**排**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排**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10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将蒋玲玲、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7时28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安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澜路与膳魔师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撞到同向行驶至该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搭载被害人徐某某),致被害人徐某某死亡、被害人陈某某受伤。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陈秋阳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55170****)。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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