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睢宁县梁王线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至2km+980m处,因观察注意不够,撞到同方向步行的老人刘某甲,导致刘某甲当场死亡,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刘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明知现场证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唱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14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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