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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现住址:任丘市**镇**村**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23时50分许,杨某某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惠路西汜水村南丁字路口时,与路口北侧围墙相撞,杨某甲、杨某某、何某某受伤,围墙、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甲、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任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

检察员:刘卫华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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