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卢龙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CNQ786小型轿车沿卢龙县北门外路滨河家园小区11号楼5单元门前由西向东行驶至11号楼4单元门前路段时,因遇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将躺在11号楼4单元门前乘凉的王某某碾压,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其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提车通知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保险保险单、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火化证 、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卢龙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认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波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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