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BK****号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溪歌庄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闫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使闫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14.8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已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钰婷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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