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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满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宽城满族自治县峪三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韩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韩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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