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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H*****号小型轿车沿北凌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某乡某供销社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甲相刮撞,造成张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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