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街,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2时38分许,杨某某驾驶冀GE****号皮卡车拉着于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旗帜大道5公里450米处,撞到路边王某某停放的冀EP****号/冀E****挂车,致使杨某某受伤,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察北分局交警队认定,杨某某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于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宇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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