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8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胡康线47公里200米处,与同向骑自行车的郭某某相撞,致郭某某死亡。经鉴定,本次事故中杨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康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峰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康保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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