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路**号,现住元氏县**镇**村第**小区**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A9****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无极县马桥村送完货后回元氏县,沿果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天线东庄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所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积极抢救赵某某并报警,且跟随120到医院,在交警人员到医院后跟随交警人员到无极县交警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2020年8月10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元氏县**村第**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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