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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洪火线13公里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何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何某甲当场死亡。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冀B*****货车照片等物证;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建奎

                                               检察官助理 高玉洁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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