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15日02时00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山深线(205国道)370KM处,车辆失控翻入道路西侧沟内,造成杨某某及其乘车人于某甲受伤,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周某某、于某乙、代某某出具谅解书;(4)于某乙、周某某与杨某某协议书;(5)家庭情况说明;(6)出生医学证明;(7)无违法犯罪证明;(8)到案经过;(9)户籍信息;(10)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2、证人岳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事发时符合杨某某驾驶冀J*****号哈佛牌小型轿车;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5.39mg/100ml;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于某甲符合溺死;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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