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7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现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7月1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MB**小型面包车,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岗上村村委会门前处,刮撞被害人郭某某,致郭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9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卫某某、顾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死亡殡葬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19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陕州区**村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