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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12时04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宋线由东向西行驶至3Km+37m处停车开车门时,与被害人杨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害人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损伤后长期卧床制动,继发严重肺部感染,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为根本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肇事经过。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并得到被害人杨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杨某甲家属已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金顺

书  记  员:王锦锋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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