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泗阳**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排**栋。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EN****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兴镇“青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漓江路”交叉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庄某某死亡,车辆损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庄某某死于心脏破裂。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请群众帮助报警并在现场等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驾驶证和行驶证材料、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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