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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镇***村**号。2019年03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北线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西北线16KM-400M安吉县天子湖镇南店村路段与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3月3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33052312019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杨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头胸多发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刘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01月02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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