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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93********,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琼海市博鳌镇**生命养护中心员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号,现住琼海市博鳌镇**生命养护中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琼A9****号轿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东二横街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金海东二横街与金海东二路交叉路口处时,遇被害人吴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的“小牛”牌二轮电动车沿金海东二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此。由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经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甲死亡,双方车辆受损。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相片);

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身份证复印件、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急诊病历、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薛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报告、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春荣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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