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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10时56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A****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新黄武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三里桥街甲山村路段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吴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当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吴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甲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自行调解,杨某某赔偿吴某甲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抓获经过;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为1777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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