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鄂H****3小型轿车,沿钟祥市旧口镇陈垸村农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34国道左转弯时,因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234国道由北向南苏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苏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甲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蔡某某、苏某乙的证言;3.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琳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7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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