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7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5时42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K*****小型轿车沿宁乡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卫生院前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盲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对被害人刘某某施救,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1日死亡。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在此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567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呼吸检测报告、残疾人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当事人和解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50741****)。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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