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湘******小车沿S201线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S201线平江县加义镇43KM+740M地段时,与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主动向处警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请求免予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旷展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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