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6********,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从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珠大酒店出发准备去山水大酒店接其朋友,途经芷江和平大桥时,与前方准备乘坐周某某驾驶的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受伤及湘******号小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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