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5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型客车沿省道207由北往南行驶,行至长沙县**镇金悦诚酒店地段时,遇被害人黄某某站在路边,因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人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5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事故当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车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湘******车辆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应、覃某、覃某飞、黄某长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长县公法检(2018)第45号尸体检验报告、湘天杰司鉴所[2018]交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天杰司鉴所[2018]交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长公物鉴(理化)字[2018]440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飞

2018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