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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D*****号重型货车,沿国道109线(京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545Km路段时车辆失控,该车右侧先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顾某某驾驶的甘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黑*****挂)左前侧刮擦后,又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甘D*****号轻型货车尾部相撞并推行,致该轻型货车前部与前方停车排队等候通行的黄某某驾驶的宁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宁*****挂)尾部相撞,致樊某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樊某某、黄某某、顾某某无责任;经甘肃三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腹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检察官助理 苗  挺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1383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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