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甘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载高某某),沿甘谷县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甘谷县北滨河路盘安镇马家庄村路段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脑损伤死亡。经甘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出所人员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认尸启示、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病历等书证;2. 证人张某某等6人的证言;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5. 鉴定意见;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洁璐
检察官助理:张文慧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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