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5********,汉族,务工,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市****村****号,现住福建省**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9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湘**-E****号大中型拖拉机,行经仙游县**镇**村**水库弯道路段,占道行驶,致湘**-E****号大中型拖拉机与被害人吴某甲驾驶的闽B*****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某某立即报警、抢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吴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吴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6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吴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勘验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2019年11月29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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