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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9年7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7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同被告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张某某顺本市海港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海阳路交叉口南侧30米处时,碰撞到道路隔离护栏,致使陈某某、张某某摔倒在地。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秦皇岛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单行材料3份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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