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6********,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现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5日12时30分许,杨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超员载乘杨某甲、杨某乙等8人,从紫罗公路支线宗地至猴场沙坪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紫罗公路支线宗地至猴场沙坪路段(小地名:长槽环坡路段)路段处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山谷,事故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杨某乙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戌、伍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及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土葬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伍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三轮车致2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宇
(院印)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住**镇**村**组。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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