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豫B*****号荣威牌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金陵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西口时,与被害人申某某驾驶的防盗备案号为*******绿能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申某某死亡,电动车乘坐人贾某某受伤。经鉴定,申某某符合交通工具致颅脑损伤死亡,
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贾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杨某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4)肇事车辆卡口截图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郑州市120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警记录;
(7)院前急救病历、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
(8)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
(1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证明、申某某家属户口本复印件;
(12)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收条;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死因鉴定报告;
(3)郑州华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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