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未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8********,重庆市黔江区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镇**村**栋**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本人的渝A0****号小型越野车,从重庆市黔江区**乡**村老家往重庆市黔江区马喇镇莲花村合作苑小区行驶,18时35分,当其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马喇镇莲花村合作苑小区门口右转进入小区内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在该道路上玩耍的被害人莫某某碾压,莫某某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人报警后,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
经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丧葬费、医药费共计53000余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法定代理人7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尽到注意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未成年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的行为造成未成年人死亡,酌情对其从中处罚。综上,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訾芳
检察官助理:邓小娇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392****;
2.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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