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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5月2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3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老1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斗门北街附近,适逢被害人孟某某(男,学龄前儿童)由东向西横过公路,杨某某驾车将孟某某碰撞,致孟某某受伤,孟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孟某某监护人负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材料;5、事故鉴定报告;6、法医伤情鉴定;7、交通事故责任认定;8、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9、被告人户籍证明;10、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4年7月15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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