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C*****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21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原212省道36KM(G344-1731Km+140m)处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焦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焦某某当场死亡,行人王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焦某某生前在2019年10月9日18时50分许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强大钝性外力作用被致成创伤性特重型颅脑损伤,脑干出血,脑水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压迫生命中枢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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