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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0********,汉族,初中肄业,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陈仓区**镇**村村委会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赵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赵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1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乙、卓某某、赵某丙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陕西宝鸡正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晓敏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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