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陕H****9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商南县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回任家沟社区杨家一组家中,当车行驶至幸福路华玉烟酒副食商店门前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江某某相撞,致江某某受伤,后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江某某送往商南县医院,并拨打了110报警,当日22时许,江某某经商南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中,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条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步行通过有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杨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陕西商洛秦源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商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汪某某、唐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郭宝成
检察官助理:毛玲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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