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98********,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值班律师石开智,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兰溪丽园小区4栋往黎炉线方向行驶,17时14分许,车辆行驶至黎炉线0公里800米(小地名:兰溪丽园小区内)处路口路段,车辆碰撞行人吴某甲,造成行人吴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伤者家属将吴某甲送往黎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救治,于2020年03月02日19时许,伤者吴某甲经黎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