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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2000********,汉族,江苏**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学院学生(专科),电话183370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路西段**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金城牌四轮电动车沿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夏邑县孔庄乡代岗铺村南侧时,撞住行人朱某甲(死亡)、朱某乙(轻伤二级)、郇某某(轻伤二级)王某某(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夏公交认字【2020】第81号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甲、朱某乙、郇某某、王某某四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二级、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利宏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夏邑县**镇**路西段**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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