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9********,汉族,高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R****4号小型轿车从**镇出发,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37KM+150M路段(**乡)时,撞倒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小型轿车、被害人尸体等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於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3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证据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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