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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66********,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独自驾驶皖******号普通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云县警务站驶往云县县城方向,20时01分,当车辆行驶至西景线K2572+500M处时,在左转掉头驶往云县**公司方向时,其车身左侧与后方直行的由被害人字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字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01月14日,经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字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6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1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8页。

3.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状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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