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H5C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镇**街上去**村民委***村小组,00时52分许,车辆行至瑞临线K1800+500m路段时,与行人雷某某相撞,造成雷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某未抢救受伤人员,驾车驶离现场,到**小组,并打电话给其姐夫刘某某到现场顶替。杨某某和刘某某返回现场后,杨某某打120电话,刘某某报警称是自己开车发生交通事故。120到现场将雷某某送到广南县人民医院抢救,于2019年9月23日死亡。交警队调查核实,云H5C929号车系杨某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杨某某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
案发后杨某某积极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肇事车辆特征的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酒精检测、死亡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不解剖申请书、驾驶人信息查、车辆信息查、赔偿协议、谅解书、通话记录;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证言;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亡鉴定、车速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DNA个体识别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政民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电话:1738766****保证人:崔永海联系电话147696*****。
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94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光盘各1份。
6.散卷3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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