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19〕5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03月31日,驾驶云******号“中联”牌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昆明市广福路枧槽河前往昆明市云秀路第六污水厂。当日16时0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该车沿昆明市广福路由西向东驶至云秀路路口处,右转弯通过该路口过程中,恰遇行人李某某沿路口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步行通过路口,杨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车前情况,所驾车车头右前部与李某某身体相碰撞,车辆右前轮碾压被撞倒地的李某某身体,致李某某现场死亡。经交警部门查看,事故发生时,该路口交通信号灯为广福路东西方向直行车道灯和人行横道灯绿灯。经过磅称量,云******载物14990千克,该车核定载质量7210千克,超载7780千克。经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部损伤及左下肢毁损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一人死亡;2.驾驶超载车辆行驶;3.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4.事后昆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杨某某本人赔偿死者丧葬费共计120000元;5.认罪态度好,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万铮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826****;
2.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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