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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4********,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自卸货车沿蒙屏二级公路啊三寨路口倒车行驶的过程中,其驾驶的车辆车箱左后侧撞上了被害人李某某后,该车左后轮碾压到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送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11时19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因分析为在交通事故中身体被钝性物碰撞、碾压致头面部、胸腹部、臀部、盆部及四肢等损伤造成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且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76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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