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龙陵县**镇**村委**组**号,现住龙陵县**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31分,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云******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勐糯镇宁馨小区道路余绍芳家经销店门口路段时,因避让不及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袁某某相撞,造成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波
检察官助理:陈秀娟
2020年12月28日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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