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浙J****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塑料原料16250KG,核载9505KG)从路桥区塑料城方向出发驶往黄岩区院桥镇方向,11时37分许,自东往西行驶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拾得路与银安街信号灯控制T型路口在前方交通信号灯为黄灯时仍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遇自北往南由谷某某驾驶的椒江*****号电动自行车在前方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仍进入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谷某某重度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于2020年3月30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台公交直三认字(2020)第3310041202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处理,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令详情、火化证明、过磅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劳动合同、保险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

5.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 视频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薇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