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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18时许,驾驶解放牌吉D****3号超载重型自卸货车在磐石市沿**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磐石市**镇**村**屯一路口处与在此路口驶入**线的李某某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面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体征,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体征,胸腹部外伤,右上臂外伤,此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称重单据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90056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19]第217号

3.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痕(交)鉴字第1317号

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1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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