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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2时0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宝鸽”牌三轮电动车,沿嘉峪关市文化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湖东门向北约7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曹某某骑行的“追风鸟”牌二轮电动车右侧发生刮碰。致被害人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曹某某经嘉峪关市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被害人曹某某死亡原因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报案,在事故现场向公安人员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磊

20201116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870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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